在海运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除“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交接记录”这3种主要单证以外,通常还包括以下10种单证。
一)订舱单:
订舱单是船公司或其他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订舱时,根据发货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记载货物托运的情况,用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作的单证。订舱单主要内容有:货名、件数、包装式样、标记、重量、尺码、目的港、结汇期限、转运期限、能否分批运输、转船运输等。
(二)订舱清单:
订舱清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根据订舱单所记载的内容绘制的不同货物的交接地、装卸地一览表。
(三)装箱单:
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的唯一单证。在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运输时,集装箱装箱单是一张极其重要的单证。它是货物申报、交接等的依据,单证上所记载的货物和集装箱的重量是计算船舶吃水差和稳性的基本数据。当发生货损、货差时,它还是处理事故索赔的原始依据之一。
(四)批注清单:
集装箱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接收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有异状,则应将这一异状的内容、程度记载在场站收据的备注栏,然后再根据这些内容编制成一份单证,这份单证就叫做批注清单。
(五)装货单:
装货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单证,既是货物办理托运的凭证,又是通知船上接受承运货物装船的凭证。
(六)装货清单:
装货清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本航次所托运的货物,按先后到港次序把性质相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
(七)提单:
提单是由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或接管货物后签发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一种凭证,证明运输物品已被接收或装船,并待进海上运输后,在指定港口把货物交给正当的提单持有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提单也是运输公司和货主间的一种运输合同,通常通过背书的方式流通,是押汇票据的主要附属单据,分为装货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八)空箱交接单:
空箱交接单是货主使用船公司的集装箱时填写的单证,船公司依据此指示集装箱保管人将空箱交给此单证的持有人。
(九)保函:
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收货物时算起,因而对货物接收前已发生的货物和集装箱损害均详细地记载在场站收据上,继而将这一记载转移至提单,从而在事实上构成不清洁提单。
(十)货物托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指由托运人(发货人或货运代理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上的有关条款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